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川民终字第7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昌义、林道任、周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昌义,林道任,周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7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11栋。法定代表人董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岑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家宏,四川志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百和镇。法定代表人龚佑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谋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方昌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云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道任,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方昌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云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荣,男,汉族。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昌义、林道任、周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2011)成铁中民初字笫3号民事判决,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9元减半交纳,由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用才审 判 员  李永晴代理审判员  汪秀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