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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双喜、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赵双喜;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李志军;苏红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上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上街区登封路**。法定代表人陈英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双喜,男,195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豫立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经理。被告李志军,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苏红军,男,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双喜、被告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志军、被告苏红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55万元的财产,原告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其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赵双喜、被告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志军、被告苏红军价值25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原告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支行的银行存款20万元(账号:99×××06-0000)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