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AA,龙DD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820号原告刘AA,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陆河县。委托代理人曾BB、谢C,分别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龙DD,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刘AA诉被告龙DD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AA的委托代理人曾BB、谢C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DD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AA诉称:被告是广州亚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总监,自称对黄金等各类投资非常专业,原告在被告不断地软磨硬泡下,同意将资金交给被告操作,被告承诺保本,盈利则按比例分成。自2013年4月操作以来,由于被告多次操作失误,导致原告亏损严重,经与被告协商,被告仅愿意赔偿一部分亏损,并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为因被告对原告资金进行操作导致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其中原告22050元,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协议签订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至今分文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赔付原告损失220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龙DD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被告(甲方)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四人(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有:“鉴于甲方在CDF平台上对乙方的资金操作造成的损失,现在甲方愿意赔偿乙方合共95550元人民币(玖万伍仟伍佰伍拾元整)。其中吕EE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蔡FF24500元(贰万肆仟伍佰元整);刘AA22050元(贰万贰仟零伍拾元整);吴GG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基于以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偿还款项的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应向乙方偿还全部款项合计95550元人民币(玖万伍仟伍佰伍拾元整)。第二条甲方必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主动把35000元存入吴GG的指定账号:……第三条甲方必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主动把14000元存入吕EE的指定账号:……把24500元存入蔡FF的指定账号:……把22050元存入刘AA的指定账号:……本协议于2013年6月20日生效。甲方签字:龙DD���期:6月20日乙方签字:刘AA吕EE蔡FF胡雅洁(代吴GG)日期:2013年6月20日”。本院认为:被告因对原告的资金操作失败而自愿赔偿原告22050元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等为证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现被告没有按照协议履行,故对原告要求支付2205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DD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2050元给原告刘AA。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2元由被告龙DD负担。原告同意其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时迳付给原告。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伊莎人民陪审员 陈国坚人民陪审员 梁敏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虹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