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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邱××与陈××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陈××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3121号原告邱××。被告陈××,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未出庭)原告邱××与被告陈××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诉称,我与被继承人陈世忠系夫妻关系,被告系被继承人陈世忠之子。被继承人陈世忠于2007年5月30日死亡,其遗留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02×××09活期储蓄存折内截止于2008年6月21日的存款24899.56元。该存款系我们夫妻共同存款,且陈世忠与被告都口头与我讲过,他们已经断绝父子关系,故起诉要求全部继承上述账户截止于2008年6月21日的存款余额24899.56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在诉讼期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陈世忠与原告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陈××系被继承人陈世忠与其前妻之子。被继承人陈世忠于2007年5月30日死亡,其遗留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02×××09活期储蓄,该账户截止于2008年6月21日的存款余额为24899.56元,存折内最后一笔存款发生于2004年6月23日,之后的交易均为取款。因继承问题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继承上述账户截止于2008年6月21日的存款余额24899.56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继承人陈世忠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02×××09活期储蓄截止于2008年6月21日的存款24899.56元,系被继承人的遗产。原、被告均为被继承人陈世忠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陈世忠的遗产。原告主张该存款系其与被继承人共同财产,因该存款存储时间发生在其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之前,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陈世忠遗留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02×××09活期储蓄截止于2008年6月21日的存款24899.56元,由原、被告各半继承;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培玲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人民陪审员  刘 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凤娴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