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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华、陈光中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013号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188号瑞立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翔龙、金紫英,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华。被告陈光中。被告叶春蕾。被告薛慕曦。被告薛慕鑫。被告浙江旺圣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孙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光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瑞安市中盛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薛慕曦,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华、陈光中、叶春蕾、薛慕曦、薛慕鑫、浙江旺圣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中盛家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2586元,由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赵章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