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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商初字第007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淳县天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鸿图硅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淳县天林化工有限公司,镇江鸿图硅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商初字第00738-1号原告高淳县天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俊英,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润甜,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镇江鸿图硅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淳县天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鸿图硅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淳县天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淳县天林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鸿图硅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0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