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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民二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阜阳照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州民二初字第00611号原告:阜阳照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105国道61号世纪家园小区2幢109室。法定代表人:武传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继辉,安徽照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太湖西路16号田逸苑C幢904室。法定代表人:朱影红,该公司经理。原告阜阳照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杰房地产公司)诉被告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物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照杰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继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实物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照杰房地产公司诉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家园小区系原告开发建设,2005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世纪家园小区委托物业管理协议》,将该小区交给被告管理,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为此,原告给被告物业开办费用68000元。2006年2月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委托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对该小区的有线电视进行管理,并进行有线电视初装费的收取工作,然后将费用返还给原告,2009年6月26日原、被告经过确认,并签署备忘录,确定原告已经支付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其中一期185户计95090元、二期180户92520元,合计187610元,由被告负责向小区住户收回并转入原告账户,且被告应在2010年6月26日之前转入原告账户,但被告收取初装费后,自己使用,没有按约定转入原告账户。原告于2012年6月起诉至颍州区法院,因被告名称变更,原告先行撤诉,现再次诉讼,请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有线电视初装费187610元。被告上实物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照杰房地产公司系原北京照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经工商行政机关变更名称为阜阳照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实物业公司系原阜阳市佳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经工商行政机关变更名称为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5年12月23日照杰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上实物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世纪家园小区委托物业管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将世纪家园小区的安保、绿化、清洁、服务、维护、维修等委托乙方进行全方位的物业管理,委托时间为长期,期始时间为2006年1月1日;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2006年2月照杰房地产公司与上实物业公司又签订一份委托协议书,约定由上实物业公司对该小区的有线电视进行管理,并进行有线电视初装费的收取工作,然后将费用返还给照杰房地产公司,2009年6月26日原、被告经过确认,并签署备忘录,确定照杰房地产公司已经垫付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其中一期185户计95090元、二期180户92520元,合计187610元,由上实物业公司负责向小区住户收回并应在2010年6月26日之前转入照杰房地产公司账户。因上实物业公司未按约定将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187610元支付照杰房地产公司,照杰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上实物业公司返还有线电视初装费187610元。上述事实有《世纪家园小区委托物业管理协议》、委托协议书、备忘录、原、被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信息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照杰房地产公司与上实物业公司签订的世纪家园小区委托物业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备忘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签署的备忘录确认了上实物业公司将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187610元于2010年6月26日之前转入照杰房地产公司账户,上实物业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对照杰房地产公司要求上实物业公司返还有线电视初装费18761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实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其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阜阳照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线电视初装费1876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2元,由被告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圆圆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