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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周和平与赵德林、罗成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和平,赵德林,罗成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周和平,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敏,十堰市茅箭区诚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赵德林,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忠军,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罗成华,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原告周和平诉被告赵德林、罗成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和平以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和平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周和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