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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赤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湛赤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劳某某,男,因本案于2012年7月18日取保候审。辩护人龙惠娟,广东飞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被告人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劳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劳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李 汉审判员 王俊恩审判员 卢俊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朝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