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调字第3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与李志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38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法定代表人栾建胜,总裁。被执行人李志刚,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诉李志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刚应偿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欠款五十七万四千三百一十元零二分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志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志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彦周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