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迟存孝与迟学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存孝,迟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784号申请人迟存孝,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迟学贵,男,汉族,现住胶州市。本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怀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