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丽与李翠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李翠芝,宋广峰,肥城玉岱工贸有限公司,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3524号原告张丽,女,住肥城市。被告李翠芝,女,住肥城市。被告宋广峰,男,住址同上。被告肥城玉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被告XXX,男,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判员 郝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