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物业)诉被告张书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书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公园东街。组织机构代码证74341865-1。法定代表人俞裕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艳丽,女,系该公司副经理,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豫让桥镇北街4073号。身份证号1305211982********。委托代理人陈颖,女,系该公司客服部主管,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八一路四处4楼2单元10号。身份证号1305031987********。被告张书月,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永辉巴黎*******室。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物业)诉被告张书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龙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辉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段艳丽、陈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书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7月,被告入住永辉巴黎3号楼3单元301室。并与河北永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永辉巴黎业主按照服务协议履行各项服务。被告同意并接受服务,缴纳2013年9月30日前的物业服务费。自2011年4月1日至今,被告一直拖欠其名下的3号楼3单元301室的物业服务费。截止2013年9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531元,滞纳金3530.8元,经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未果。2011年3月29日,河北永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531元及滞纳金3530.8元,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张书月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书月是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永辉巴黎3号楼3单元301室的业主。原告永辉物业于2009年8月7日与被告张书月签订了永辉物业前期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住宅管理费用每月0.5元/㎡,电梯运行费每月0.3元/㎡,同时约定如果被告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与时间缴纳有关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永辉物业向本院提交的照片显示,原告曾分别于2012年12月31日、2013年3月31日、2013年6月30日、2013年9月2日,向被告出具催费通知,催促被告缴纳2011年4月1日起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原告永辉物业向本院出具的清单显示,被告张书月的住房面积为105.46平方米,所欠物业费(2011年4月—2013年12月)为2784.1元,违约金为4257.99元。以上内容由永辉物业前期服务协议、照片4张、欠费清单及法庭庭审情况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书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永辉物业于2009年8月7日与被告张书月签订了永辉物业前期服务协议,并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张书月就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被告张书月应按105.46×0.8=84.37元/月缴纳物业费。被告张书月的物业费计算区间应为201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缴纳物业费之日止。原告提交的永辉物业前期服务协议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本院认为违约金按0.5元/日计算较为合适,计算区间应为201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缴纳物业费之日止。有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书月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向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物业费用及违约金,物业费与违约金的计算区间为201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物业费计算方式为84.37元/月,违约金计算方式为0.5元/日。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书月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签收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龙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