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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芝执恢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晓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娜,孙艺林,郭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芝执恢字第1936号申请执行人徐晓娜。被执行人孙艺林,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郭成,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的(2007)芝民人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艺林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1号159单元203号房屋一套。二、登记在被执行人郭成之妻刘海燕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608-2号房屋一套。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