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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韩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354号被执行人韩莹,无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关于韩莹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金刑初字第8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韩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执行人韩莹未主动缴纳罚金。2013年8月28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莹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