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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少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李慧玲、王波与缪贤玉、李茂全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缪某,李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少民初字第406号原告一李某甲,女,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原告二王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一缪某,女,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被告二李某乙,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故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雪书记员 边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