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小学与任秀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小学,任秀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小学。法定代表人:乔健。职务: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祥杰,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秀荣,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小学与被告任秀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小学于2013年11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小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小学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波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人民陪审员 田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