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范某,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被告张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以无法找到被告张某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艳红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