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庄严与何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严,何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庄严。委托代理人肖激、陆浩星(受庄严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玉梅原告庄严诉被告何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玉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严的委托代理人陆浩星,被告何玉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严诉称,被告何玉梅曾向其借款18万元,截止诉前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8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被告何玉梅辩称,借款是跟浦伦借的,其没有拿到原告的钱,他也没有给其钱。原告跟浦伦是一伙的;2010年,其因经营需要在报纸上看到了原告与浦伦所开的投资公司的广告,就打电话联系上他们,跟浦伦借了30万元,借款后其陆陆续续还了一部分利息和本金,因他们借的是高利贷,至2011年4月份打条子的时候说还有18万元;借条是在清扬路家乐福楼下的肯德基餐厅里写的,当时浦伦临时走掉了,而原告在场且对其很凶,其在借条上写的原告的名字,因为他们两人是一起的,其当时也害怕了,所以其认为写成谁的名字都是一样的。到了7月份对账的时候说还欠他们30万元,并让其重新写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9月份还找其要过钱,到12月份,其已经把欠的钱全部还清了,对方也写了收条,所以本案中的这笔欠款是不存在的,这是诬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7日,何玉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庄严现金壹拾捌万元正”。诉讼中,何玉梅提供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浦伦现金叁拾万元正借款人何玉梅2011/7/29”;该借条背面有以下字迹“与何玉梅债务已全部结清。浦伦2011.12.14”。本案开庭前,本院向庄严送达开庭传票时要求其开庭时本人必须到庭,但开庭时庄严未到庭,经询问,其代理人称庄严人在外面讨债、过不来。庭审过程中,庄严的代理人陈述其人在无锡,本院要求其代理人询问其是否可以到法院参加庭审,庄严答复需要二十分钟可以赶到;二十分钟后,本院再次要求其代理人询问其是否到庭时,其表示有事过不来。上述事实,有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庄严仅提供18万元借条一张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何玉梅辩称其只向浦伦、庄严二人借过一次钱、金额为30万元,之后的借条均是在该30万元借款的基础上计算利息和剩余本金重新形成,且其已经将钱全部归还。因双方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且庄严在起诉时已经表示支付的是现金、无付款凭证,本院在开庭前、庭审中两次要求庄严本人到庭说明情况,但庄严开庭时未到庭、庭审中先声称二十分钟内赶到后又称当天来不了未到庭。因庄严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无法接受对方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关于有无借款、款项有无支付、如何支付、借条如何形成等具体事实和经过本院无法确认。此外,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还清借款时债权人只需归还借条原件或出具收条等即可,而浦伦在归还借条原件时仍在背面书写“与何玉梅债务已全部结清”,这不符合常理,也足以让人产生在该借条之外确有可能存在其他借条的合理怀疑。故何玉梅所作陈述足以对庄严主张的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庄严应当承担进一步提供证据的举证责任。现庄严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庄严要求何玉梅归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庄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3450元(庄严已预交),由庄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方玉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