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新法立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与陈联光邓爱萍温淑娟邓荣达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陈联光,邓爱萍,邓荣达,温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立保字第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被申请人陈联光。被申请人邓爱萍。被申请人邓荣达。被申请人温淑娟。关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与被申请人陈联光、邓爱萍、邓荣达、温淑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95395.3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其名下的座落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桥路8号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1148**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联光、邓爱萍、邓荣达、温淑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95395.3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提供担保的座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桥路8号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1148**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少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子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