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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榆莲与姚晓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榆莲,姚晓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赵榆莲,女,1958年5月3日出生,住太原市。被告姚晓斌,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住太原市。原告赵榆莲与被告姚晓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榆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晓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榆莲诉称,2011年6月前,被告姚晓斌从我经营的轮胎店内拿走价值20000元的轮胎,并于2011年6月11日给我出具了20000元欠条一份,承诺于2011年12月底前把钱还清,双方约定,如被告到期不能归还欠款,可以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未能如约归还欠款,故我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姚晓斌未到庭,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赵榆莲与被告姚晓斌协议,由被告经营原告店内的汽车轮胎零售业务,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先发货后付款,同年3月份左右,被告进购了一批价值约20000元的轮胎,但未付款,2011年6月11日,被告姚晓斌给原告赵榆莲出具内容为:”今欠赵榆莲轮胎款20000元,保证在2011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还不清在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欠条一份。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如期归还原告该笔欠款。2013年10月12日,在本院对被告的询问笔录中,被告对上述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商品出库单、物流协议、询问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赵榆莲提供的欠条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姚晓斌对于欠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在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未能全部偿还原告赵榆莲欠款,造成本次纠纷,被告姚晓斌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被告姚晓斌在本院对其的询问笔录中,对该笔欠款形成的原因、金额等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晓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榆莲欠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姚晓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毅人民陪审员 武 智人民陪审员 张瑞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