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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遂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早余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早余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遂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早余旺,别名“早大”,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傈僳族,半文盲,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苏典傈僳族乡苏典村委会新寨村民*组,案发前住浙江省遂昌县云峰街道处坞萤石矿宿舍。因本案于2013年8月26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9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昌县看守所。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早余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10月22日本案中止审理,2013年11月20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早余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5日晚,被告人早余旺酒后无证驾驶套用牌照浙k×××××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辆实际牌照为浙k×××××,已达报废标准)搭载周某从浙江省遂昌县云峰街道处坞萤石矿驶往县府广场。当时20时29分许,其经过妙高街道平昌路18号门口路段时,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早余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当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早余旺被执勤交警带至遂昌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丽水市大众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早余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超出80mg/100ml的醉酒驾驶临界值。归案后,被告人早余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定于2013年10月16日15时开庭审理,并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告人早余旺送达了开庭传票。嗣后,被告人早余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逃匿。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决定对被告人早余旺逮捕,并上网追逃。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早余旺在新疆青河县被该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早余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邹某的证言;被告人早余旺危险驾驶案件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3)毒检字第0967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查询记录和查询结果单;工作记录;摩托车报废回收证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本院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被告人早余旺在新疆青河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新疆青河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早余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早余旺在开庭审判时不到案并逃匿,酌情从重处罚;无证驾驶套牌车辆,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早余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早余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3年11月8日被抓捕后已实际羁押的11天,即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14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秦金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应 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