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诉执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阳某、阳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xx区xx信用合作联社,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484-1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xx区xx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郴州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曹xx,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阳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人,住郴州市xx路x号xx苑x栋x室。被执行人阳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郴州市xx路x号x苑x栋x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阳xx、阳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阳xx、阳xx于2013年11月1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xx、阳xx的银行存款346499.95元(含案件受理费3178.25元、执行费502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346499.95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