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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闫某某与王某乙、王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闫某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458号原告:王某甲,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原告:闫某某,女,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被告:王某乙,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被告:王某丙,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闫某某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闫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继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