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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滨民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陈永珊与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永珊,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滨民保字第00081号原告陈永珊,女,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莲花路兴岚花园。被告罗峰,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高新区五一村一组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珊与被告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罗峰所有的陕G151**号车辆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罗峰所有的陕G151**号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杰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袁 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