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执字第005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永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永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执字第00513-1号申请执行人: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德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永久,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一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永久银行账户余额665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