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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71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