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民一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民一初字第1051号原告胡某某,女,1975年3��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兴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