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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民一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民一初字第1051号原告胡某某,女,1975年3��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兴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