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赵乐建诉咸阳东煜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咸阳东煜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文汇综合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乐建,咸阳东煜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咸阳东煜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文汇综合市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1069号原告赵乐建,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咸阳东煜物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沛毅,市场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咸阳东煜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文汇综合市场。负责人郝宁生,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沛毅,市场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超,该市场法律顾问。原告赵乐建诉被告咸阳东煜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咸阳东煜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文汇综合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赵乐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乐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乐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乐建承担。审 判 长 段存禄人民陪审员 曹 芳人民陪审员 XX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安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