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雷肖兰与林立志、王学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652号原告雷肖兰,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延安,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冬梅,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立志。委托代理人韦江龙,广西仁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思聪。被告王学勇。委托代理人覃远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柱万,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路33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李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习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肖兰与被告林立志、王学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肖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2元(本院已准予缓交),减半收取4901元,由原告雷肖兰负担。审 判 长 罗世民人民陪审员 黎 发人民陪审员 凌戊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