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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屏山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山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平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人民陪审员  沈朝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