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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雪飞,南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全,男,居民,住址同原告。被告焦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胡春花人民陪审员  田文仁人民陪审员  周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