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雪飞,南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全,男,居民,住址同原告。被告焦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胡春花人民陪审员 田文仁人民陪审员 周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