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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贺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82号申请执行人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某、张某。申请执行人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榆林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民二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二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故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委托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退回原执行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志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