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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熟知民初字第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巴莎成商贸有限公司与常熟法拉利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巴莎成商贸有限公司,常熟法拉利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知民初字第0150号原告无锡市巴莎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钟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光成,该公司员工。被告常熟法拉利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勤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亮,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市巴莎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法拉利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市巴莎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光成及被告常熟法拉利制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市巴莎成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在江浙地区经销被告的“天羽”品牌羽绒服,合同有效期为七年,原告第一年的销售任务为3000万元,原告须先支付70万元保证金,关于违约赔偿,为第一年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在合同附件中,双方对定单生产和发货日期有明确约定。此后,被告于2013年6月8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保证金70万元。原告由于一开始就无法获得被告的货物,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退回原告保证金70万元,给付违约金300万元。诉讼中,原告将违约金请求变更为100万元。被告常熟法拉利制衣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是事实,也确认收到原告保证金70万元,此款愿意退回;由于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被告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请求法院对违约金额依法调低。原告起诉来院时,向本院提供了《代理商合同与附件》原件和被告出具的70万元保证金收据。被告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原告无锡市巴莎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法拉利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商合同》,约定在2013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由原告无锡市巴莎成商贸有限公司在江浙地区经销被告常熟法拉利制衣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羽”品牌羽绒服。双方约定,原告第一年的销售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原告支付保证金70万元,该款到时抵作货款。关于违约赔偿,约定为第一年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在合同附件中,双方就当年度的4000万元订货的发货时间作了详尽约定。2013年6月8日,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保证金70万元。由于被告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被告无法完成原告的订单要求。当年9月份,原告即无法获得被告应交付的首批价值500万元的羽绒服。此后,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代理经销合同,从其约定的合同内容来看,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被告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生产和交货,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回保证金7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同时提出的由被告承担10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认定,酌情确定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法拉利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回原告无锡市巴莎成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70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20万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无锡市巴莎成商贸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或者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账号:73246101831000000117,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0元,由被告常熟法拉利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600元,由原告无锡市巴莎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00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陆金保审 判 员  徐宇红人民陪审员  俞祚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