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任徽航与马庆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徽航,马庆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359号原告任徽航,居民。被告马庆君,居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882号吉祥大厦14楼。负责人孙庆年,总经理。原告任微航与被告马庆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法医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