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汪政华、翟春发、吴金明、吕卫东、汪少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汪政华,翟春发,吴金明,吕卫东,汪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汪政华。被执行人:翟春发。被执行人:吴金明。被执行人:吕卫东。被执行人:汪少芳。本院在执行(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政华、翟春发、吴金明、吕卫东、汪少芳银行存款人民币53402.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冬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