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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3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075号原告文某某,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贾均,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文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长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双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