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龙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叶毛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龙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叶毛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333号原告:何龙军。委托代理人:叶卫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翁文庆。被告:叶毛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龙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叶毛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龙军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叶毛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113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