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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刁宏桃、刘玉山、蔡凤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刁宏桃,刘玉山,蔡凤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10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被执行人:刁宏桃,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刘玉山,男,195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蔡凤民,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刁宏桃、刘玉山、蔡凤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依据本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604.4元及逾期利息。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刁宏桃、刘玉山、蔡凤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刁宏桃、刘玉山、蔡凤民银行存款55217.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