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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庄秀才与李正伟、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秀才,李正伟,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68号原告:庄秀才,男,194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叶苏,滁州市南谯区乌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正伟,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被告: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云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张鹏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敬成,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秀才与被告李正伟、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庄秀才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庄秀才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秀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0元,由原告庄秀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