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大民二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黄勇、施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二初字第374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村4组。法定代表人刘阳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龙康,男,49岁,汉族,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四川省自贡市。被告黄勇,男,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施懿伟,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勇、施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黄勇、施懿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宋 峄人民陪审员  王荣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