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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开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倪志能与周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志能,周守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倪志能,居民。被告周守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志能诉被告周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志能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光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