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开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倪志能与周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志能,周守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倪志能,居民。被告周守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志能诉被告周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志能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光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