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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金福华与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福华,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金福华,男,1960���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宏。委托代理人商志平,男。原告金福华诉被告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申报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殊工种职务:热处理工及为原告办理55周岁退休事宜。上述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福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正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