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陈文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陈文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文尚,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与被执行人陈文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文尚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8520元,支付违约金17704元,诉讼费2450元,保全费30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22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文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建国支付货款88520元,支付违约金17704元,诉讼费2450元,保全费300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尚在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年路项目部有水泥款30000元,遂于2013年8月7日向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划拨裁定,对其在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年路项目部有水泥款30000元,予以划拨,2013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刘建国领取28500元。2013年11月22日经查,被执行人陈文尚在银行有存款,遂将其帐户的存款310.83元予以冻结。待冻结足额后一并由申请执行人刘建国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