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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术校,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安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戚德祥审 判 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于进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永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