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术校,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安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戚德祥审 判 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于进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永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