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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楼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203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某。因本案,于2013年11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楼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一饭店饮酒后乘座他人车辆回到蜀山街道祝家桥村,18时许,其又在祝家桥村汪顺利家中饮酒,22时许,其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从萧山区蜀山街道广宁小区出发驶往恒隆广场的夜蒲酒吧并再次饮酒,零时许,其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从夜蒲酒吧出发沿酒吧门前小路驶往金城路方向,至金城路市心路口以西二百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楼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被告人楼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楼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证明,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证人杜某、黄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楼某的供述和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和乙醇检验报告,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楼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楼某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楼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利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