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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莱州佳朋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燃料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莱州佳朋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燃料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2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莱州佳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民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庆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燃料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计宁海,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莱州佳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佳朋)为与被申请人江苏省燃料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燃料)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鲁民辖终字第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莱州佳朋于2013年11月22日以其欲与江苏燃料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莱州佳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州佳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珂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代理审判员  宋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