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6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邵韦良与黄爱宝、孙伟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韦良,黄爱宝,孙伟伟,宋修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6650号原告邵韦良。被告黄爱宝。被告孙伟伟,约40岁。被告宋修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韦良与被告黄爱宝、孙伟伟、宋修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韦良撤回对被告黄爱宝、孙伟伟、宋修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