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吴耀荣与广州鹰金钱企业集团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耀荣,广州鹰金钱企业集团公司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42号原告吴耀荣,男,身份证住址XXX。法定代理人陈立伟,女,身份证住址XXX。委托代理人吴冬华,身份证住址XXX。被告广州鹰金钱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周灿宇。委托代理人李慧仪,系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耀荣诉被告广州鹰金钱企业集团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耀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耀荣负担。审 判 长  汪 翔人民陪审员  傅红亚人民陪审员  康国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丽方黎丹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