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陈亮与骆鑫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骆鑫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商初字第3481号原告:陈亮,委托代理人:孙晓红、杜静波。被告:骆鑫淼,原告陈亮诉被告骆鑫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骆鑫淼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违约金暂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3年11月11日止,此后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吕美丽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亮的委托代理人孙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鑫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2012年1月22日,被告骆鑫淼向原告陈亮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于2012年3月1日前归还,如逾期,违约金每天按本金的0.2%计算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鑫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陈亮借款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系自2012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3年11月11日止的违约金,此后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骆鑫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婷 来源: